彭*德(52262719******36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0月28日23时27分,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CSEBDD64K1051498)行至乐清市虹桥镇杏陶西路附近路段,涉嫌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理化值:167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记录、当场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血液理化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J)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400元的处罚,记18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提示:两年内不得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62329122,联系人:周警官 吴警官
单位地址 :乐清市交警大队宁康东路201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3 年 12 月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