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342125********0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 2023年11月20日13时31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15090560)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一道滨海十四路至滨海十三路之间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加盖雨篷);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身份证明、网上查询记录、车辆技术鉴定意见、第3303114202300092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加盖雨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8568119 0577-88568118,联系人:严警官、孔
单位地址 :浙江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四路杨柳路路口交管局五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