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 2023〕第3303262300757914号
岳*,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30326********3217,于2023年10月17日16时13分许,岳*驾驶号牌为PY278818的电动自行车途经104国道与230省道红绿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已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3262300757914号(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岳*公告送达。限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700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