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清(身份证号码5110211972****0010):
你于2019年03月30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82047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9年03月30日在梧慈路潘凤环岛至东方路段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车身照片、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号牌为浙CY588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号牌为浙CY588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20元的处罚。
你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给予吊销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