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滨,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0324********6390,于2019年01月05日18时55分,驾驶浙CBN935的小型面包车,在江滨路车站大道至南亚路口路段瓯越大桥下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我查证属实。
你实施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五十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处五百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五百五十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我单位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3002100755454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扫描件请看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30021007554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二: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396015 联系人:徐警官 郑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