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身份证号码:522221********4616):
你于2020年10月06日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20339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10月06日16时36分,你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A2X25(车架号为LUHTCJE0XJ0001442)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波路瓯海大道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车辆确认单、车架号/发动机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且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