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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袁*刚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3-12-21 17:1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袁*刚(身份证号码5106231961****8910):

你于2019年04月29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84928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9年04月29日在104国道十里河灯饰城前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浙CMH675号牌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浙CMH675号牌并处罚款2200元的处罚。

你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