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对白*幸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12-25 15:5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白*幸,(330326********65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白*幸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1月04日12时43分,白*幸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号:WS201703002679)行至平阳县腾蛟镇腾蛟二中前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车辆鉴定报告、呼气酒精测试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白*幸的呼气酒精 含量检测为54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 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白*幸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白*幸(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白*幸(单位)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4号

联系电话:0577-63871976,联系人:黄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