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高,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331231997****2012,于2019年12月04日17时1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AQN855的二轮普通摩托车行至正岙路高架桥下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浙CXH501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我大队查证属实。2023年12月21日我局依法作出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3】055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人: 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