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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12-26 11:0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522425******** 1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2月05日22时52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浙CFG9778的小型轿车行经至平阳县昆阳镇西浦路141号前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42mg/100ml,限定值2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事人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4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身份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驾驶证核查记录、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万兴路1-10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