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善(身份证号码330324********0850):
你于2022年12月14日12时10分,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向你出具了3303026995143936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西南1门南侧)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2年12月14日12时10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DX7329的小型轿车行至汤家桥路与雁荡西路交叉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浙CDX7329的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温州黄金假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加善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车须知复印件、朱加善的保证书复印件、温州市重点车辆业主和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捆绑管理责任书复印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人信息登记表复印件、温州黄金假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书面举报复印件、网上相关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一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周警官 警号130194;朱警官 警号031495;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