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总(330327********74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方*总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1月04日20时43分,方*总驾驶车架号为(WJ123040)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平阳县鳌江镇曙光南路21号前路段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70毫克/100毫升,标准值:20毫克/100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方*总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鉴定意见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酒精检测呼气单、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方*总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第1款第1项,拟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拟作出罚款1500元,记12分的处罚,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20元的处罚,记21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方*总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项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