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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门*红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3-12-27 17:1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门*红(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1013):

你于2023年11月22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493646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11月22日09时48分,你驾驶湘H9B166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鹿城区鞋都二期丽龙小薇园区前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民警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并报废车牌号为湘H9B166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不得重新申领),并处罚款200元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两项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并报废车牌号为湘H9B166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罚款700元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