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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日期:2023-12-27 17:1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性别:男,准驾车型:C1D,身份证号码:4228261985****4011,于2021年07月09日00时24分,你驾驶无号牌的二轮燃油车(车架号LBPPCJL后部字符抹去,经鉴定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被查获时悬挂浙CR6358号牌)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京福线温州鹿城段戴宅路口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浙CR6358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浙CR6358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浙CR6358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浙CR6358机动车号牌,罚款3250元的处罚。2023年12月26日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3022601229241号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3250元和编号为0070764的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对你收缴伪造的浙CR6358机动车号牌,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人: 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