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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成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12-29 16:0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成(身份证号码:330328********2515):

你于2023年10月01日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74mg/100ml)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93271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0月01日12时13分,你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ZK199(发动机号为140311635)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娄桥街道安下加油站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74mg/100ml),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浙CZK199)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为74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资料、车辆确认单/车辆发动机号照片、驾驶员违法现场照片、温公(交)行罚决字[2017]330304230071733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温汽学[2023]技鉴1113号鉴定意见书、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其他机动车号牌(浙CZK199),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其他机动车号牌(浙CZK199)、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你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且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