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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12-04 14:1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330327********32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1月16日14时38分,你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X05WF8E7P1003474),在龙港市人民路与站前路路口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3】车检3001449号)、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