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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汪*气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3-12-05 11:1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汪*气(身份证号4202221974****5412):

你于2020年12月01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069925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0年12月01日08时59分,现查明:2020年12月01日08时59分,你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L0017792,被查获时悬挂浙CFZ658号牌)行至京福线前陈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民警拍摄的你及你驾驶的车辆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FZ658,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FZ658,罚款355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35号    联系电话0577-8855165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