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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关于拟对颜*明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3-12-06 16:4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颜*明(身份证号3603211981****1511):

你于2021年05月24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180794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1年05月24日23时12分,你驾驶无号牌的二轮燃油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已破坏,经鉴定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被查获时悬挂浙JPG658号牌)行至京福线戴宅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民警拍摄的你及你驾驶的车辆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22)技鉴922号技术鉴定意见书、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JPG658,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JPG658,罚款3220元的处罚,记15分。

2、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35号    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