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忠,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3933 ,于2018年12月16日01时03分,驾驶悬挂浙C8G295号(经鉴定为伪造号牌,车架号:LAEF6GC8XJ8YPX448)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广龙大厦前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郎*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3】04478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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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12月 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