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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冯*广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12-08 16:5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冯*广(身份证号码522728********2779):

你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57分许,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故处理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5063263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19年10月24日17时57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79L3W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白云皮具城前发生交通事故,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工作中发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公告告知。  

本处罚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林警官 警号031487;缪警官 警号031443;

联系电话:0577-55583859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