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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对黄*超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12-08 16:5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超(身份证号码411625********7550):

你于2019年12月05日21时42分许,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事故处理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5060032编号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19年12月05日21时42分许,你驾驶悬挂浙CPK986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2BB17R22KM911939)在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飞霞南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工作中发现。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处三日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因你违法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依法给予你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公告告知。

本处罚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朱警官 警号031314;缪警官 警号031443;

联系电话:0577-55583859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