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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贾*军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12-08 17:0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贾*军(身份证号码622625*******2518):

你于2019年12月24日10时35分许,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通行),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45309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五中队(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南塘一组团一幢一楼)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19年12月24日10时35分,你驾驶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YFTCJPC2H8J15331发动机号为H8J15331(悬挂号牌号码为浙CZ1593)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七都街道老涂南路46-1号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19]技鉴2660号技术鉴定意见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收缴使用的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五十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二千二百五十元罚款的处罚,收缴使用的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327;郑警官 警号031251;

联系电话:0577-88936015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3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