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元(330327********18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1月10日00时13分,你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3JHD45A7G0004235),在龙港市财富广场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音视频资料、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3】车检3000023号)、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壹仟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记12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伍佰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记9分;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伍佰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贰仟贰佰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记2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698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2月 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