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光,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81954****4817,于2019年11月05日03时45分,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京福线与嵇师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77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出罚款 1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作出罚款 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第1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罚款1050元。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22601100135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联系人:陈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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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2月 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