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贞,(330326********602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05月13日09时36分,当事人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ZB120820658)行至平阳县腾蛟镇商贸路33号前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电话通知记录、车辆鉴定报告、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4号
联系电话:0577-63871976,联系人:黄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