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对温*团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2-10 10:2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温*团,(330326********18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06月03日15时24分,你驾驶号牌浙CK1J89的轻型普通货车行至水头镇环城北路凤林北路至二中北路路段处,实施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1225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6011),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电话通知记录、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2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3分。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4号

联系电话:0577-63871976,联系人:黄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