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221281962****1011,于2019年12月18日07时58分,驾驶车牌号为无、车架号为LS2TCAKF2H24A126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双南线慈凤西路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40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3年02月02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304230121728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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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