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链接属站外链接,将无法使用辅助浏览工具! 是否继续访问?
被告知人:*东 身份证号码:522124********1618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1月08日09时11分许,你驾驶悬挂浙CAB60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WATCJP30JA300265),途径瑞安市塘下镇官渡社区国际名都前路口处发生事故,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鉴定审批表、车辆鉴定聘请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3】车检2000103)、号牌鉴定聘请书、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并收缴浙CAB60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200元并收缴浙CAB60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2、对你实施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000106,联系人:陈警官、汪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