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芒(身份证号340322********421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1月01日20时11分许,你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S2TCAJF9F2A32758,发动机号码为:15A32758,该车当时悬挂的号牌为浙C66666)行至兰江路四明山路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拍摄照片打印件、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号牌鉴别证明、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文号:温汽学[2023]技鉴7号)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700元处罚,并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21分。
你因以上违法行为拟对你处以3700元的罚款,并记21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86382625 18815164706 ,联系人: 林警官,蒋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78号电商大厦一楼东首(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一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3年 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