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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刘*明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3-02-15 15:0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刘*明(身份证号码332529********5235):

你于2018年12月25日08时10分,驾驶车牌号为皖J84110的自卸低速货车行至东方北路与双堡西路交叉口处,涉嫌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通行)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7809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四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8年12月25日08时10分,驾驶车牌号为皖J84110的自卸低速货车行至东方北路与双堡西路交叉口处,因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未达200%的((最大允许总质量:4290千克,实际载质量:11460千克,超载167%)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货物称重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8分)。

本处罚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746;祁警官 警号033679;

联系电话:0577-86797130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