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身份证号:421126********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1月12日19时18分许,你驾驶牌号为LC728350的电动自行车行至永中西路曹龙路至南洋大道段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人车合一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636900, 联系人:王警官,梅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温州龙湾区瑶溪街道阳明路32号(交管局三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