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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李*明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3-02-17 16:1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明(身份证号码422xxxxxxx5179X):

你于2023年01月09日07时58分,驾驶防盗险备案登记号为OH582710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行至瓯海大道辅道牛山南路口处,涉嫌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699029365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01月09日07时58分,驾驶防盗险备案登记号为OH582710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行至瓯海大道辅道牛山南路口处,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案件相关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031746;祁警官 033679

联系电话:0577-86797130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