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水(身份证号码3421221974****2011):
你于2018年10月01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0728314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8年10月01日16时19分在望江西路瓯楠路处驾驶牌号为渝GFH2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拆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禁止驶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五项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你作出:罚款44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