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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飞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2-02 10:2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飞(身份证号342123********277X):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8年01月17日12时31分许,你驾驶牌号为赣G67Y31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三大队其他城市道路一中队辖区其他城市道路石坦东路高速桥下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30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30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违法车辆发动机号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照片、人车合一拍摄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收缴并强制报废赣G67Y31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收缴并强制报废赣G67Y31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382625  18815164706 ,联系人:林警官,蒋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78号电商大厦一楼东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