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国(身份证号码330324********5851):
你于2023年01月13日17时19分许,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禁止通行)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72142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一中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3年01月13日17时19分,你驾驶浙GTH55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黎明路民航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禁止通行)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涉案物品照片、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处五百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一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八百元罚款的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0分。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本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工作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本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327;郑警官 警号131117;
联系电话:0577-88932337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日期: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