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身份证号码:421124********5516):
你于2019年4月11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83487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9年4月11日22时29分,你驾驶无车牌号(车架号为LLMTCJ090HL37786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潘桥街道连云港路高架桥下处,实施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温汽学[2019]技鉴571号鉴定意见书、温公交(四)鉴告字[2019]第0016107号鉴定意见告知书、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六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24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24分,你因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600的罚款,并记24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温州市车管所/东莞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章警官 警号033866;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