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对潘*峰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2-24 10:0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潘*峰(身份证号码:342128********051X):

你于2018年05月17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64853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8年05月17日08时1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皖FK5297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瓯海大道辅道横屿路至菜篮子集团路段秀浦路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照片确认单、车辆确认单、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四十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章警官 警号033866;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