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涛(身份证号码:422426********2676):
你于2020年09月07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驶入)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19194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09月07日17时57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AYV71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古岸路与半塘街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驶入)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违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章警官 警号033866;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