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辉(身份证号码:362525********0951):
你于2019年08月15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加装加油装置)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92326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9年08月15日12时49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02YN5的小型面包车在连云港路铁路桥下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加装加油装置)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违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一百二十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章警官 警号033866;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