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现行货车通行规定的基础上,调整新能源四类货车(轻型厢式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微型厢式货车、微型封闭式货车)(以下简称“四类车”)的通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南至锦绣路,北至望江路,东至环城路、飞霞北路、飞霞南路,西至勤奋路、双南线(不含上述道路)环线范围内的道路,允许浙C号牌四类车非高峰时段通行;高峰时段为每日7时至8时30分和16时30分至18时30分。
二、北以瓯江为界,东至三垟大道、上江路、蒲中路、会展路、香源路,西至娄东大街、翠微大道、双南线、泰力路,南至瓯海大道(不含三垟大道、上江路、蒲中路、翠微大道、双南线、泰力路、瓯海大道)环线范围内的道路及瓯江路(香源路—龙腾路)、七都大桥,允许四类车通行。
四类车以外的货车(含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按原规定通行。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对违反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