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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徐*三)
日期:2023-02-27 17:0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徐*三,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1********4215,于2020年08月09日19时56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711070的电动自行车行至瓯海区茶山街道卧龙路与高科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7213)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徐定三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十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五十元。

我单位于2023年02月24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304230122372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687263    联系人:陈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交管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