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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冯*云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2-28 09:1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冯*云(身份证号码:532128********6572):

你于2020年07月19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14786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07月19日21时29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湘KTD01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潘桥街道中汇路豪盛花苑对面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四百七十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章警官 警号033866;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