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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华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2-06 08:3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林*华(330303********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1月15日17时45分,你驾驶无号牌的二轮电动车(车架号246221912623640)行至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繁青路泰亨温学府前路段处,实施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血液中乙醇检测含量252mg/100ml);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视听资料、温公司鉴[2023]106号检验报告、第3303034202300004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你的血液乙醇检测含量为252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你实施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355500   0577-56581532,联系人:陈警官,刘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温州龙湾区状元街道兴华路(消防大队西首)交管局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