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朱*华)
日期:2023-02-06 14: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朱*华 身份证号码:522127********3013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月12日15时50分,你驾驶无牌(车架号:LU5RMC29XM1315335)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瑞安市万松路37号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温汽学[2023]车检2000111号鉴定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 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618057,联系人:金警官、舒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瑞湖路380号旁交警玉海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