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身份证号511323********403X):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1月15日11时01分许,你驾驶牌号为LC289266的电动自行车在兰江路四明山路口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人车合一拍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86382625 18815164706 ,联系人:林警官,蒋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78号电商大厦一楼东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