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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史*平)
日期:2023-03-01 17:2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史*平,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62331********1813,于2021年03月16日16时33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730138的电动自行车行至郭溪街道豪达路107号前处,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五十元的处罚;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二十元的处罚;你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五十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一百二十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3年02月23日依法作出330304230122342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联系人:胡警官、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