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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日期:2023-03-10 15:3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办事所需资料(申请条件)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xls》;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xls》;4、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二张。

办理机构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过境路298号)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县(市)交警大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第二步: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核查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驾驶证。

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10元每本

办事时间

工作日:夏季(7月至9月):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季(10月至6月):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星期六(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

0577-12123          

其它说明

1、必须由驾驶人本人办理;2、必须是本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外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必须先转入本地;3、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应由受理地车管部门向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4、申请时核查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5、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属地车管部门接受审验;6、校车驾驶人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7、审验前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