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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日期:2023-03-10 15:3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可办事所需资料(申请条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二张(可在现场拍摄)。

办理机构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过境路298号)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县(市)交警大队档案窗口查询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步: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第三步:缴费;

第四步:领取驾驶证。

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每本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财综字[2006]114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8:30-12:00,14:30-18:00;冬令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

0577-12123          

其它说明

1、必须由驾驶人本人办理;

2、必须是本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外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必须先转入本地;

3、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4、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5、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6、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7、无犯罪记录;

8、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9、申请时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10、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属地车管部门接受审验;

11、校车驾驶人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12、审验前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