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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肖*杰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3-03-10 16:0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肖*杰(身份证号码330327********7734):

你于2023年01月31日10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C9U93的轻型普通货车行至京福线-桥墩镇治超站处,涉嫌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273990810774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桥墩中队接受处理(苍南县桥墩镇小沿村59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01月31日10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C9U93的轻型普通货车行至京福线-桥墩镇治超站处,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身照片、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在逃人员信息库查询记录、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叶警官 038507;张警官 038196

联系电话:0577-64622592       

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桥墩中队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