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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对郭*璐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3-03-13 16:0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郭*璐,420527********5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8年08月03日16时0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E6H0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龙瑞大道与海工大道交叉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9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0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