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身份证号码330327********2053):
你于2023年01月05日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浙CD85762车辆,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79400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局四大队六中队接受处理,2023年03月06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3991794005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
前往四大队六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3年 03月 15 日